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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22-07-25 16:45:48查看 3158回复2浏览 3158

广东广州,女子支付35万元购买一辆奔驰二手车后,发现该车里程被篡改。随后女子以受到欺诈为由,将卖家告上法庭,主张退一赔三。但卖家却以该车刚购进一周为由,认为其不构成欺诈。最后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。 (来:广广州海珠法院) 古女士闺蜜介绍,识从二手生意周先生,其向周先生表达想购买辆二奔驰的想法后。先生声称其店内暂时没有这一款,但确表示可以为古女士留意下,同行处有没有该款车。 周先生得知其同李先生处有该款奔车后,遂主联系古女士。但由当时古女士在驾的车未卖出去,因此古士只先推辞对方。 周先生得知这一况后,遂又让古女士将车到其行进评估,如果格合,其可以收古女士正在驾车的比亚迪车。 随后方议古女士的比亚迪小车,先生一万元的价格回购,古女士以35万元价格从周先生处购一辆手奔小汽,即古女士际只需支付34万,就可开走其心仪奔驰汽车,而周先生需协调过户事宜。 万没想到的是,古女士到4S店保养时,却被告知该奔车里程被篡了接近10公里。随后古女士受到欺诉为由,将先生告上法,主张退一赔三。 本案由古士发起的民诉讼案,主张责任于其方。对于古士一方提交购车合同,其一方没有异议,但对于车辆被篡里程事,先生声称其不知的,其也是害者。 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规定,卖家次充、以假充真,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,做出错误购买为,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的,需对卖作出惩罚性赔偿措施。即卖家需退回货,并按三倍货款赔偿消费。 调一,构成欺诈有两个要前,一购买必须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者;是卖主观上必须明知或应当知的。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 其一,有证据证明古女士购买涉案车辆,确实为了生活消需求,即古士属消费。 其二,从购车合同来,双方当事人确实属于周先生与古女士,因此先生需对涉案车辆安全性能、况等负有如告知义务。 其,虽然周先生声称涉案车辆仅收购一周时间,就将车户给古女士,其未及时解车辆的情况,但从法律层面来讲,其应当负有谨慎审查出车辆料、况的义务。 其四,民事诉讼法确规,对自己主张的方,需负有举证责任,如若不能举证的,需要承担后。 法院的意思就说,即便该购进时间较,但法律已明确定周先生其方的义务,如果周先生不举证证明其方已履行谨慎审查义务,那么其一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。 综上,法院审理后认为,周先生一方构成欺诈,故判定周先生一方需退回购车35元,并赔偿105元给古女士。 那么大家为,先生行为,构成欺诈么?欢迎家讨论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