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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23-09-02 14:56:34查看 986回复6浏览 986

陕西西安,雷某从某4S店花198800元购买了一台丰田凯美瑞,车子开了7年后,准备置换。万万没想到,第三方公司竟然说,凯美瑞在销售前就是二手车了。雷某很气愤,将4S店告上法庭,主张退一赔三,外加购置税,共计812700元。 

 

来源:裁判文书网 

 

想当年,因为业务需要,雷某为了支持场面,全款购买了一台丰田凯美瑞轿车。这辆车他一直都非常珍惜,并进行了细致的保养和仔细的保护。在过去的7年里,除了一次倒车事故撞到电线杆外,这辆车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。 

 

然而,当雷某打算将车换成新车并出售时,当地的一个验车公司却声称,在他购买这辆车之前,该车已经进行过保养和维修,并且还出过险。验车公司还提供了两份保养记录和一份出险维修记录,其中最大的保养里程是4402公里。 

 

这让雷某无法接受。他当初购买这辆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,如果别人知道他花了那么多钱买了一辆二手车,肯定会嘲笑他。此外,如果这辆车真的是二手车,将严重影响车辆的出售价值。 

 

雷某思来想去,决定去找4S店理论。然而,4S店却表示不知道雷某从哪里得到的报告。他们认为,这辆车开了这么多年,从未出现任何问题,怎么可能是二手车呢? 

 

然而,雷某看到验车公司出具的报告,上面黑白分明地写着,在出售前有可能有人篡改了里程表,还有可能使用了临时牌照。 

 

雷某依然认为自己被骗了,并怀疑4S店在出售给他之前对车辆进行了擅自处理。他认为4S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误导了他,让他错误地以为所购买的车辆是全新的。他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欺诈。 

 

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,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受损失进行赔偿,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。 

 

此外,由于4S店所销售的是二手车而非新车,其不能达到雷某当初购车的目的。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,雷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。 

 

因此,雷某将4S店告上了法庭,并提交了第三方公司的鉴定报告,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以及当初购车所支付的购置税,总计81万余元。 

 

在法庭上,4S店的人一直辩称: 

 

1.他们所卖给雷某的是全新车辆,而非二手车,并不存在欺诈行为,因此不应退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; 

 

2.雷某提供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,后次保养的里程数竟然比前次保养的里程数还大,这明显与常理不符,因此有理由怀疑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; 

 

因此,他们请求法院驳回雷某的主张。 

 

在这个案件中,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查,但是由于雷某及第三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4S店存在欺诈行为,因此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在交易时符合新车交易习惯,并不能推定涉案车辆在销售前实际使用,4S店不存欺诈为。 

 

法院的判决结果合乎法律规定,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。 

 

同时,作为当事人,雷某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,因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雷某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。 

 

这也反映出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,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。 

 

综上所述,法院在本案中的处理是合理的,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。同时,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重要性和证明责任的分配,遵守法律规定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